政务公开组织机构
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孟凡辉 成员:李红军 高广泽 2、政务公开工作小组 组长:佟瑞山 成员:尹凤琴 杨静涛 王春梅 段志强 郝 静 3、政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邸秀玲 成员:杨红艳 洪 园 监督举报电话:3032625,联系人:洪园。
海港区发展改革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勤政,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特制定发改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 强化服务意识,实行首问责任制; 二、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 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 忠于职守,办事认真,注重质量,讲求效率; 五、 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作风严谨,求真务实; 六、 识大体、顾大局,讲风格,比奉献,相互配合,搞好团结; 七、 遵守社会公德,讲求职业道德,谦虚谨慎,礼貌待人; 八、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 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艰苦朴素,反对铺张。
海港区发展改革局 关于实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建设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政府机关,改善机关行政工作状况,提高行政工作水平,强化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务实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实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意见所称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约束的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是发改局机关工作人员均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经领导班子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区纪委,由区纪委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五、保证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全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实施。 二要紧紧把握实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工作重点。注重提高每一位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重点抓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其他与本部门有关的政策和制度的学习,不断增强每一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策和严守各项制度的意识。
主要业务政策规定及办事程序
管理股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海港区使用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初审 ㈠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㈡标准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不属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㈢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3、经区发改局初审同意,转请上报市发改委。 ㈣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一式1份) 2、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一式3份) 3、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一式3份) 4、资金筹措意向资料;(一式3份)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6、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本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说明材料。
二、海港区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㈠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㈡标准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不属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㈢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3、经区发改局初审同意,转请上报市发改委。 ㈣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一式1份) 2、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一式4份) 3、国土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和是否覆盖重要矿床报告审查意见》;(一式3份) 4、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3份) 5、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一式3份) 6、市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表或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一式5份) 7、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部门供应意向;(一式3份)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9、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本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说明材料。
三、海港区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㈠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㈡标准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不属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㈢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3、经区发改局初审同意,转请上报市发改委。 ㈣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一式1份) 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及《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一式3份) 3、国土部门《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一式3份) 4、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式3份)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6、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本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说明材料。
四、海港区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初审 ㈠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4]20号) 二、标准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不属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㈢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3、经区发改局初审同意,转请上报市发改委。 ㈣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一式1份) 2、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一式3份)
五、海港区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初审 ㈠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㈡标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我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㈢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3、经区发改局初审同意,转请上报市发改委。 ㈣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核准申请;(一式1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报告;(5)项目总投资、注册资金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原件或原始传真件);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12、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本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市核准项目一式4份,省核准一式8份。
六、海港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㈠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㈡标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应实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㈢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3、经区发改局初审同意,转请上报市发改委。 ㈣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备案申请;(一式1份)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6、《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7、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本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市备案项目一式4份,省备案一式8份。
七、海港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㈠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㈡标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㈢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3、经区发改局初审同意,转请上报市发改委。 ㈣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核准申请;(一式1份) 2、《项目申请报告》 注:报国家的原则上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市的应由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8、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本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市核准项目一式4份,省核准一式8份。
承办人:尹凤琴 周雁 联系电话:3651973
综合股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资格审核证》核准 一、依据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5〕127号) 二、程序 1、由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经营场地相关证明(即租地协议或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的会计证。 2、根据相关规定核准后上报市发改委环资科予以批准。
承办人:郝静 刘俊英 联系电话:3032964
罚没项目、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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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 |
罚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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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格审核证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活动有违法所得 |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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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格审核证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 |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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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 |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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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区域内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站点 |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由发改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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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禁止收购物品 |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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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在一年内经营行为不良记录超过五次(含五次) |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由发改部门吊销其《资格审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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