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班子 | 主要职责 | 政务公开 | 内设机构 | 联系我们 |
政务公开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组长:费玉琴 成员:陈佳英 刘邦文 工作小组 组长:杨 君 成员: 王广华 姬秀颖 监督小组 组长:王晓冬 成员: 李 宇 王瑞娟
再生育审批 政策依据: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主要政策规定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生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的夫妻,要求生育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证明。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初审后,将材料上报女方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进行审核。 三、镇(办)审核后,将材料报到区计生局审批审批。 四、国家工作人员及子女有病列的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报市计生委审批;特殊情况的报省计生委审批。 承办科室:法规股 承办人:王广华 服务承诺制度 1.接待来访办事人员要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在单位彻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2.办理二胎《生育证》的时限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严禁错批、滥批生育指标。 3.群众举报的信访案件办结时限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如遇特殊情况可中止。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对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办事率要达到100%。 5.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执行两错追究责任制,两错追究率要达到100%。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二、处理意见 1.工作过错情况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