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3、有损于政策规定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4、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5、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二、处理意见 1、工作过错情况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并报监察局,由监察局对负责人进行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