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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
、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3
、有损于政策规定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4
、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5
、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6
、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二、处理意见
1
、工作过错情况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
、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
、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
、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
、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追究办法
1
、情节轻微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
、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并报监察局,由监察局对负责人进行处分;
3
、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
、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