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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9/28 10:46:51 次浏览 分类:政府文件    来源:本站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全区企业升级转型,助力其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推进全区经济发展,制定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的支持办法(试行)》并已经区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0924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新增纳统上限上企业的支持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新增纳统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融资。对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自纳统之日起一年内的融资贷款,区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利息1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经备案(核准)且购置新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规上纳统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在享受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生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五条 优先解决生产要素保障。鼓励和引导新增规上企业进入园区集中发展,优先解决企业用地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用房帮助企业清理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

第六条 申报要求和程序。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区发改局负责汇总呈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是环保不达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省市区处罚且未整改、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缴纳员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以上支持措施。同时上述支持措施,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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