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全区企业升级转型,助力其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推进全区经济发展,制定《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的支持办法(试行)》并已经区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的支持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新增纳统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融资。对新增纳统规上、限上企业自纳统之日起一年内的融资贷款,区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利息1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经备案(核准)且购置新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规上纳统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在享受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生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五条 优先解决生产要素保障。鼓励和引导新增规上企业进入园区集中发展,优先解决企业用地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用房,帮助企业清理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
第六条 申报要求和程序。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区发改局负责汇总并呈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是环保不达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省市区处罚且未整改、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缴纳员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以上支持措施。同时上述支持措施,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