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海港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海港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海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对象,包括: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并对镇(街道)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按程序核发补贴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镇(街道)负责开展所属机构相关补贴的受理及初步审核工作,面向机构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同时,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相关工作。
(三)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区民政局依据审核公示结果提出下一年度相关补贴方案及资金需求。
二、补贴标准与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根据不同评定等级与情况,确定相应的补贴额度。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下列项目:
1.老年助餐服务补贴
对建成并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对外开放的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机构,自运营或备案、登记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日均服务老年人50人次以上,具有较高群众认可度的给予补贴。按照每个镇(街道)5万元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实际开展服务情况向机构发放。
2.采暖补贴
对运营满一年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定额度采暖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现行采暖收费标准,依据中心助老服务实际面积,由镇(街道)按照实际情况发放。
3.养老服务发展补贴
对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省市相关考核指标的镇(街道),根据完成情况和质量,按照5—20万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发展补贴,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建设、六助(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推动本辖区养老服务发展。
4.居家养老创新补贴
鼓励创新发展养老服务,对被列为省、市重点项目,亮点工作突出,被国家、省、市表彰或报导的以及承担国家、省、市重大课题的居家养老项目经营单位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申请与确认
(一)申请与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可以向辖区镇(街道)提交申请。
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运营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审核确认
镇(街道)对提出申请机构的材料及运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确认的,将审核材料汇总报送至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镇(街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核查运营真实性及合规性,确认无误后批准并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惩罚机制
享受补贴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局同各镇(街道)应当追回补贴,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补贴: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的;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整改不到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运营状况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
4.拒绝配合核查检查的;
5.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行业监管。
(三)资金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监督管理,用于本办法所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内容和养老服务发展需要。
镇(街道)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社会监督
区民政局及各镇(街道)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栏中及时公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监督,及时核查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解读:《海港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