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此区民政局起草制定《海港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海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订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省、市政府已经出台的补贴方面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同时对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现状、需求及补贴可行性进行调研,《办法》形成初步框架。初稿拟成后,通过政府内网征求了全区各单位、各部门意见,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11家镇街共9条意见,我局已全部采纳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后在区政府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截至1个月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公众反馈。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部分,包括总则、补贴标准与内容、补贴申请与确认、监督管理、附则,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资金保障、补贴标准、申请流程及监督措施等,旨在规范补贴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责与资金保障。民政局负责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及复审核发补贴;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监督;镇(街道)负责受理初审、政策落实及组织服务。补贴资金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每年9月30日前,由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补贴方案及资金需求。
(二)标准与内容。1.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对运营满一年、日均服务老年人50人次以上且认可度高的助餐机构,按每个镇(街道)5万元标准,由镇(街道)发放。2.采暖补贴:运营满一年且效果良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现行采暖标准及实际助老服务面积,由镇(街道)发放。3.养老服务发展补贴:对完成年度任务及考核指标的镇(街道),按5—20万元标准发放,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六助”服务等。4.居家养老创新补贴:对省市级重点项目、受表彰或承担重大课题的项目单位,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申请与审核。机构向镇(街道)提交申请,镇(街道)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汇总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复审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对虚报骗取补贴、安全整改不到位等情形,追回补贴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补贴资金需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原文: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港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